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08: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4〕8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函〔2004〕8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函〔2004〕82号
全文有效
2004-02-1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232号)下发后,一些区县局、分局和纳税人反映文件中对统一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范围和执行时间不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纳税人2002年12月31日以前的固定资产仍按原规定的残值比例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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