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地税局 朝地税所[2004]28号 朝阳区地税局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朝阳区地税局 朝阳区地税局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朝地税所28号
朝阳区地税局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朝地税所28号
全文有效
2004.02.13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各科、室、所、后勤服务中心: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个1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连续两年亏损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严格按照朝地税所36号文件规定,一律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税务所要结合2003年度汇算清缴这项工作,对本所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征收方式进行一次核实,特别是对独资合伙企业仍然交纳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进行更正,做到准确无误,工作不留死角。
三、对汇算清缴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税务所要及时搜集、分析,向科里进行反馈,并将汇算工作总结于2月底报送所得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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