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07:18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京发改[2004]31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函
京发改31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函
京发改314号
全文有效
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210号)的规定,市、区县国家税务局发售的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价格为每份0.7元和1.1元,此外不得加收任何其它费用。2003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电脑四联票、电脑七联票仍按原价格执行。
市、区县国家税务局到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专此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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