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06:09

国税发[2007]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7]94号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7]94号
【发文日期】 2007-08-0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已于2006年12月末执行期满,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七年八月一日

【备注:本文中的“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被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请参阅该文件废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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