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4〕10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0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101号
全文有效
2004-04-0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所辖出口企业并对符合财税明电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磷酸氢二铵出口业务,按《磷酸氢二铵出口合同备案表》的要求进行填报并持合同副本及复印件于2004年4月12日前到你局办理备案手续。请对出口企业上报的备案资料认真复核,复核无误的给予备案,将《磷酸氢二铵出口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余资料退还出口企业。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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