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企[2004]17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7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72号
全文有效
2004年4月13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3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时,对用缴款书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可办理退税手续;对已粘贴印花税票的应税凭证,不再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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