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河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冀财采〔2021〕3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自2017年11月15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上正式上线以来,运行状况良好,全省各级相继申请开通网上商城交易权限。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网上商城管理,降低供应商入驻门槛,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商品采购竞争性和效率性,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结合近几年情况变化,需对《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冀财采〔2017〕23号)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征集准入和考核淘汰管理规程》进行合并并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适用范围
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实施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中央预算单位或军队使用网上商城平台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争议或投诉的,中央预算单位采购由财政部处理,军队采购由军队按军事采购法规处理。
(二)省财政部门职责
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网上商城建设方案和管理制度,确定网上商城采购品目、交易规则,指导全省网上商城采购等工作。
(三)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网上商城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网上商城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入驻及商品的上架、淘汰,负责交易价格的动态监测和采购人、供应商评价管理,做好网上商城模块研发升级和日常运行维护。
(四)采购人职责
采购人是网上商城采购活动的采购主体,承担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对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本着“优质优价”的目标,自主选择通过网上商城、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现货市场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采购。应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和最低价采购原则,严禁超预算采购、超标准采购。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和付款。
(五)竞价采购的限额
网上商城商品,单项或批量政府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实行网上商城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政府采购金额5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原则上采用竞价方式采购。
(六)竞价采购交易规则
采用竞价方式,采购人应明确一个以上技术参数,符合技术参数的品牌均可参与竞价。参与竞价的品牌应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三个品牌产品,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竞价结束后无供应商报价或不足三家的,采购人应修改竞价公告,降低标准重新竞价;重新竞价后如无其他供应商提出异议,不足三家的由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成交,价格相同的按报价时间在前的供应商成交。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竞价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成交确认。成交供应商到期未确定成交结果的,由采购人选择重新组织竞价或顺延成交供应商。采用顺延成交供应商方式,剩余有效竞价供应商应达到两家以上。竞价确认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价结果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组织竞价。
(七)商品上架要求
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优良、价格合理。
1.满足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2.货物类商品来源渠道合法,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
3.货物类商品必须是市场公开在售的商品,不得销售各类专供、特配商品;
4.对应网上商城品目分类上架,不得混淆品目上架;
5.商品配置参数和服务标准明确、货源充足、信息完整。货物类上架商品的品牌型号、参数配置、服务标准等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一致;
6.货物类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另行支付;
7.商品的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随市场发生变化,或者停止服务、停产、缺货的,供应商应当在发生日的次日完成信息更新或商品下架。
(八)供应商准入条件和规则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三年内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注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统称重大违法记录);
4.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供应商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5.供应商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须具有与网上商城进行系统对接的能力;
6.推送商品应符合国家“三包”政策;
7.供应商应自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同城配送,5 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地配送;
8.必须支持货到付款、公务卡结算、银行转账等多种可选择的支付方式,支持45天账期,支持开具正规纸质或电子发票;
9.具有完善的物流管理体系,必须支持送货到门服务,在网上商城提供的商品应免费送到政府采购用户指定地点(全省范围内),计算机设备类、电器类、家具类商品还应提供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等服务;
10.应明确网上商城具体业务联系人、电话、经营范围、企业信息等内容,若发生变动,及时通过网上商城进行变更;
11.供应商承诺严格执行本办法。
(九)对供应商和采购人的评价管理
采购人、供应商基础总分各10分。采取扣分制的方式进行管理。采购人、供应商应在订单、竞价结果确认后30日内完成评价,过期未评价视为放弃。采购人、供应商得分为2-5分的,系统自动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得分恢复到10分;整改未完成,扣分继续累计。采购人得分为零分的,暂停采购人网上商城使用权限,整改完成恢复使用;供应商得分为零分的,停止供应商资格半年,存在《办法》第三十七条情形的,停止供应商资格年限从其规定。
三、《办法》与原办法有何不同
本办法有七大特点:一是扩大办法适用范围,扩大到全省范围执行。二是明确了网上商城管理主体,河北省网上商城移交省公共资源中心运行管理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网上商城供应商及商品的征集、上架、淘汰,负责交易价格的动态监测和采购人、供应商评价管理等工作。三是调低了竞价采购限额,竞价门槛由20万元降低至5万元, 5万元以上(含)原则上实行竞价采购;增加采购人竞价结果确认环节。进一步增强供应商竞争力,降低采购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公平、公正竞争。四是明确采购人职责和管理,强调采购人主体责任。五是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入驻门槛,取消电信强制行政许可,取消了竞价前指定“品牌”,扩大了网上商城品目,包括货物、服务品目。六是建立约束机制,采取网上商城采购人、供应商实行相互评价的管理机制。七是明确驻冀军队用户申请、交易争议、投诉处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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