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00:47

浙地税函[2008]42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浦江仙华水库投资有限公司供应原水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浦江仙华水库投资有限公司供应原水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8]422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8]422号
【发文日期】 2008-09-10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废止。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浙江浦江仙华水库投资有限公司供应原水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浦地税政[2008]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浙江浦江仙华水库投资有限公司向浦江县自来水公司提供原水供应劳务(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的规定,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二ОО八年九月十日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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