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4]26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6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6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9月2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辖区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既有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情况进行清理,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做好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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