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1:53:27

浙地税函[2010]7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营业税扣缴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营业税扣缴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10]70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10]70号
【发文日期】 2010-02-25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废止。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政策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是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此规定未被废止,继续有效。

特此批复。

二Ο一Ο年二月二十五日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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