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10]23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若干已废止或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若干已废止或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地税发[2010]23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发[2010]23号
【发文日期】 2010-03-2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3件)
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5]财税政17号 浙地税一[1995]47号)。
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1997〕财税政11号 浙地税一〔1997〕32号)。
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浙财税政[1998]1号 浙地税一[1997]61号)。
二Ο一Ο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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