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1 10:00:32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11.29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和《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21〕46号),从2021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调整,即调整为1900元;上限维持23634元不变。
二、因缴费基数调整,请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特此通知。
附件:佛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表
附件
佛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表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
险种 费率 缴费对象 缴费基数下限(元) 缴费基数上限(元)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4% 单位(含有雇工个体工商户) 3958 22941 12% 单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 8% 个人 失业保险(一档) 0.32% 单位 1900 23634 0.20% 个人 失业保险(二档) 0.48% 单位 0.20% 个人 失业保险(三档) 0.80% 单位 0.20% 个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3.00% 单位 5626 0.50% 个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一档) 4.00% 单位 0.50% 个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二档) 4.00% 单位 1.50% 个人 工伤保险一类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10% 单位 — — 上浮至120% 0.12% 上浮至150% 0.15% 工伤保险二类 下浮至50% 0.10% 下浮至80% 0.16%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20% 上浮至120% 0.24% 上浮至150% 0.30% 工伤保险三类 下浮至50% 0.15% 下浮至80% 0.24%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30% 上浮至120% 0.36% 上浮至150% 0.45% 工伤保险四类 下浮至50% 0.20% 下浮至80% 0.32%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40% 上浮至120% 0.48% 上浮至150% 0.60% 工伤保险五类 下浮至50% 0.23% 下浮至80% 0.36%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45% 上浮至120% 0.54% 上浮至150% 0.68% 工伤保险六类 下浮至50% 0.25% 下浮至80% 0.40%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50% 上浮至120% 0.60% 上浮至150% 0.75% 工伤保险七类 下浮至50% 0.30% 下浮至80% 0.48%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60% 上浮至120% 0.72% 上浮至150% 0.90% 工伤保险八类 下浮至50% 0.35% 下浮至80% 0.56%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70% 上浮至120% 0.84% 上浮至150% 1.05% 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按所在单位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
单位 4588 2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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