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10]10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浙财税政[2010]10号
【发布文号】 浙财税政[2010]10号
【发文日期】 2010-04-16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二、调整后的税率从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三、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前,我省原执行20%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仍按20%的税率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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