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知识微课堂》(音频版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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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想问一下,公司支付职工的离职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注意:个税申报系统中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这项进行申报。
Q2
我是企业会计,我想问一下抵扣勾选和退税勾选误操作反了怎么办?我已经点击发票已“退税勾选”并已“确认退税勾选”,我怎么把“退税勾选”调整为“抵扣勾选”?
1.如果发票尚未用于退税申报: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其他申报向导—发票误勾退税且未报退税申请录入”模块,生成申报数据,通过“出口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相关数据;
(2)查询“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勾选退税且未申报退税明细数据”,如审核通过,则可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次日后重新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
2.如果发票已用于退税申报,且符合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的条件:
(1)外贸企业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
(2)外贸企业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的,在税务机关审核通过次日后,可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于“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模块进行勾选,然后进行统计、确认,相关税款可以用于抵扣。
Q3
我想问一下,自然人代开发票,哪些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自然人去税务局代开的以下发票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支付方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1、咨询费;2、服务费;3、设计费;4、审计费;5、审稿费6、课酬费;7、演出费;8、翻译费;9、代理费;10、介绍费;11、代办费;12、劳务费;13、化验费;14、测试费15、展览费;16、其他。
Q4
我是企业会计,我想问一下本月养老保险需要补缴1-10月份,具体该怎样申报?
根据上级通知关于社保申报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如下:
1、基数问题:统筹部分基数与个账基数一致,如个别月份统筹基数为零,则根据社保局核定的个账基数进行填报。
2、11月属期申报:在当期申报正常填写11月的基数进行填报。注意:社保出具的11月核定单有的是11月的基数与1—10月补缴数合计,在填列时不要填错,仅填列11月单月的基数。
3、1—10月属期补缴申报:在往期申报按系统提示直接填列1—10月汇总数。
4、社保、医保滞纳金问题:申报后产生的滞纳金,缴费人在划款时不要勾选,省局将进行核销。
Q5
请问一下,我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全新的轿车,取得该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身份证信息和发票录入不相符,怎么办?
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应将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该公司,该公司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该公司,该公司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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