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1:45:5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5〕1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1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13号
全文有效
2005-01-1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已进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申报的生产企业应凭申报当期的增值税申报表进行进项税额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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