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地方税务局 密地税企[2005]44号 密云县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密云县地方税务局 密云县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密地税企44号
密云县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密地税企44号
全文有效
2005.02.16
各科、室、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69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文件内容,并贯彻执行。
各所要对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对于需要改变征收方式的,要在2005年3月31日前重新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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