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1:43:49

平谷区地方税务局 平地税所[2005]30号 平谷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征管范围调整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平谷区地方税务局 平谷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征管范围调整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平地税所30号
平谷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征管范围调整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平地税所30号
全文有效
2005.02.18
各科、室、所、中心: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征管范围调整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70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税务所要认真清理从平谷区国家税务局接管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情况,对符合减免税条件未办理减免税手续或者减免税手续不全的,要分别按户进行统计,列出详细户名单资料,于2005年3月20日以前报所得税管理科,由科室上报市局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二、2005年1月1日后新办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事项按市局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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