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政策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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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适用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
【政策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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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政策使用说明书》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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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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