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1-11-26 13:20:10

巴西特别纳税调整政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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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特别纳税调整政策概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中国居民赴巴西投资税收指南》
更新:2021年7月10日
4.1关联交易
4.1.1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根据公司法,关联方分为三种:控制、受控及其他关联企业。
控制企业直接或通过其他企业对受控企业有投票权,对其经营决策或管理层的任免有决定性权力。
其他关联企业是指一方在未对另一方控制的情况下对其财务及经营策略产生重大影响,重大影响指一方持有另一方20%以上的股份。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可视为巴西法律实体的关联方:
(1)非居民母公司;
(2)非居民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3)非居民个人或法律实体,因其持有的股份对巴西企业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
(4)根据公司法243条(第1、4和5款)构成巴西企业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
(5)非居民企业与巴西企业共同受第三方的控制,或均受到第三方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10%;
(6)非居民个人或法律实体,与巴西法律实体共同持股第三方企业,二者持股比例之和构成对第三方企业的控制或重大影响;
(7)非居民个人或法律实体具有合资关系(joint venture或co-ownership);
(8)非居民个人,该个人为巴西企业管理层的亲属、配偶或同居人,或者是巴西企业的控制合伙人或股东;
(9)非居民个人或法律实体,其作为巴西企业采购或销售货物、服务或权益的排他性代理人、分销商、经销商等;
(10)非居民个人或法律实体,巴西企业作为其采购或销售货物、服务或权益的排他性代理人、分销商、经销商等。
4.1.2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转让定价法规适用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进口、出口、跨境贷款等,但是,巴西居民和位于低税司法管辖区或受益于税收优惠制度的企业之间的交易,无论双方是否被认为是关联企业,都需遵循巴西的转让定价法规。迄今为止,巴西转让定价法规尚未适用于商标权使用费、专利权使用费、技术转让报酬费以及提供技术、行政管理或科学支持的服务费的跨境支付中。这些交易应向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和巴西中央银行注册登记。根据1,312/2012 法令规定,巴西转让定价规则也适用于公司的背对背交易,即使没有实际的进出口交易,但仍视为巴西公司与外国关联公司进行了交易。
4.1.3关联申报管理
关联方交易及受控外国企业(CFC)相关信息须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披露。
4.2同期资料
4.2.1分类及准备主体
巴西法律没有规定纳税人所需准备的同期资料形式,纳税人应自行举证以证明关联交易安排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从实际的角度来看,纳税人通常提供销售协议、发票、所得税申报表等作为支持文档。纳税人无需事先提交转让定价特定文件。巴西纳税人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注明受转让定价规则约束的交易、符合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根据该方法计算出的参数价格、实际价格以及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此外,如果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纳税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所选方法适用。在税务审计期间,纳税人应准备好相关证明文件,以便在税务机关要求时向其出示,并承担举证责任。
除此之外,法规1,681/2016(Normative Instruction 1,681/2016)对国别报告义务作出规定。巴西境内纳税人且作为跨国集团最终控股企业的,并且在报告前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收入超过 22.6 亿巴西雷亚尔或 7.5亿欧元的,有提供国别报告的义务。巴西的国别报告模板与 OECD 国别报告模板相同。纳税人应将国别报告与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提交,并将文件命名为 Bloco W。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 Bloco W 必须通过巴西联邦税务局每年发布的软件进行编制并交付,提交日期截至 ECF 所涉日历年次年 7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受新冠疫情影响,提交2019 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已延至 2020 年 9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此,提交国别报告的截止日期亦延至同一日期。
4.2.2具体要求及内容
通过国别报告,巴西税务机关将有权查阅跨国集团在其存在经营活动的每个司法管辖区的相关信息,其中包括以下项目: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收入;
-所得税前的盈利或损失;
-所得税税款金额,在巴西还包括CSLL税款;
-应交所得税金额;
-股本;
-留存收益;
-员工人数;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外的有形资产。此外,报告主体需确认:
-跨国集团的每个成员实体及构成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司法管辖区;
-注册地点(仅当构成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司法管辖区和注册地点不同时);
-其主要经济活动的性质。
此外,报告主体需确认:
(1)跨国集团的每个成员实体及构成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司法管辖区;
(2)注册地点(仅当构成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司法管辖区和注册地点不同时);
(3)其主要经济活动的性质。
有义务填写国别报告的跨国公司必须将集团的信息提供给巴西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自动与其他签署“多边主管当局协议”(MACC)的国家交换国别报告信息(巴西已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签署)。2017 年 7 月 20 日,巴西与美国签署了双边主管当局协议(B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以交换国别报告。2018年11月27日起,巴西税务机关开始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机关交换国别报告。
4.2.3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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