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1:32:47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05]156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京财税156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京财税1568号
全文有效
2005-11-02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市局科研院所转制单位继续参照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转制单位名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76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准41个市属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转制和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函7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名单附后)
二、本《通知》下发前未能享受延长两年优惠政策的单位,对其科研自用的土地,房产已经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相关规定予以退税。
附件:市属转制科研院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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