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1:31:46

国税发[1994]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86号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4]186号
【发文日期】 1994-08-19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调查研究和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编者注:国税发[2006]62号废止。)
四、根据(94)财税字第00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规定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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