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1:31:4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5〕59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59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595号
全文有效
2005-11-22
东城、西城、宣武、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由于总局在下发此文时漏发我局,因此,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已征收营业税的股权转让等业务,应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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