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1:31:36

浙国税发[1994]32号 浙地税发[1994]4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发[1994]32号 浙地税发[1994]42号
【发布文号】 浙国税发[1994]32号 浙地税发[1994]42号
【发文日期】 1994-09-1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税务稽查总队、省税务直属分局、外税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过去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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