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1:31:25

浙国税发[1994]31号 浙地税发[1994]4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发[1994]31号 浙地税发[1994]41号
【发布文号】 浙国税发[1994]31号 浙地税发[1994]41号
【发文日期】 1994-09-1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税务稽查总队、省税务直属分局、外税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企业,不论是兼营上述业务的工业企业还是独立的经营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经营人员35%(含)以上的,经审批后可免征营业税,未达到35%比例的企业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免征营业税的民政福利企业的资格审查,暂按照省民政厅、省税务局浙民工字[1994]147号联合通知执行。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手续比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渐税一[1994]41号联合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二、过去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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