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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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儋州三税社限字﹝2021﹞012号
海南飞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纳税人识别号:91469003348165789Y社会保险费管理码:4690032009962)
你公司从2019年09月至2020年02月欠缴冯海森社会保险费11115.17元(其中:养老保险费本金4459.76元[单位缴纳2777.46元、个人缴纳1682.30元]、利息0元;工伤保险费本金34.70元[单位缴纳]、利息元;医疗保险费本金3562.57元[单位缴纳2828.65元、个人缴纳733.92元]、利息元;失业保险费本金191.936元[单位缴纳86.79元、个人缴纳105.14元]、利息元;生育保险费本金30.58元[单位缴纳];截止2019年09月1日至2021年11月15日止各费种共加收滞纳金2835.63元)。各险种滞纳金及利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开票时间计算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限你公司在2021年 11 月30日前来我局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逾期仍未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强制执行。
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儋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1年 11 月 15日
编辑设计:儋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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