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1-25 06:55:20

12366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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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02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一条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03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购房交易取消是否可以退还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
(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04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渠道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流程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0年第15号)规定:“二、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办税服务窗口、‘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缴费,后续将陆续开通银行窗口、自助缴费终端、电子税务局、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等渠道。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05

针对多缴、混缴、错缴的社保费款,缴费人如何申请退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退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税发〔2019〕42号)规定:“一、社会保险费退付申请
缴费人多缴、混缴(预算科目错误)、错缴(预算级次、收款国库错误)费款需要退费的,向缴费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费申请。应退费款包含滞纳金的,滞纳金一并退付。
二、社会保险费退付资料
缴费人提出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缴费人退费申请;
(二)《退(抵)税(费)申请表》;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四)《税收(缴费)完税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社会保险费退付办理流程
(一)受理
缴费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负责受理缴费人提交的退费申请资料,并审核是否齐全,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当日传递社保费主管部门。
六、关于历史欠费退付
2019年1月1日以前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退付工作按照本文执行。”
06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种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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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政策解读第九条规定:“合并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更正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08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时,怎么更正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政策解读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或更正申报。”
09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后,怎么进行税费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政策解读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纳税申报时,各税种统一采用《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该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为确保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表逻辑一致,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征管系统将根据各税种税源信息自动生成新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无论选择何种填报方式,纳税人申报时,系统都会根据已经登记的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表。
10

小规模纳税人最新附加税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来源:衡水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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