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4]6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21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4]621号
【发文日期】 1994-11-19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备注:财税[2008]171号规定本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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