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5]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8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5]18号
【发文日期】 1995-01-14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有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从1995年起,将专用发票上的地区简称,制版年度、批次、版本的语言文字,几联发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等改用10位代码表示。
具体表示方法:
第1?4位代表各地市
(以上代码参见附件)
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
(分别用1、2、3、4……表示)
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
(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
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
(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
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
(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1301951141”其中:一至四位“1301”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五、六两位“95”表示1995年版,第七位的“1”表示第一批,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联,第十位的“1”表示万元版。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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