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1-25 02:01:06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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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哪些情况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
来跟小编一起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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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外地提供了建筑服务,我想知道我们公司能否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申报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符合以下六种情况的可采用简易计税办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具体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那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该如何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进行抵减?
纳税人须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的第三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该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未抵减完的税额会形成第5列“期末余额”。同时,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填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

本期未抵减完是否可以留到下期抵减?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来源:深圳前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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