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百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1-24 10:29:30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4号公告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4号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地税局有关政策规定,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6月20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市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宿州规审-2017-71”,现将调整后的我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房预征率:1.5%;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
  三、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不低于5%;
  四、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标准不符的按本公告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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