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06]50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50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税50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涉及地方税务局征管税种减免税报备管理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奥24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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