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1:23:41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朝地税所[2006]18号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
朝地税所18号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lt;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gt;的通知》
朝地税所18号
全文有效
2006.02.24
各科、室、所、稽查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个24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有《通知》第一条列举情形的纳税人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及京地税个59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确定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由自行申报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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