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政策规定(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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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减、免、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
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第十七条规定:
1.用人单位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财政、残联部门提出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减免缓理由、减免缓数额、减免缓期限等内容。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时,缴费单位需携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还应携带《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残联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应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3.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残联审核意见的15日内,提出是否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意见,并会同残联部门将书面意见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残联。
4.保障金缓缴事宜由市(州)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审核批复,批复意见应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保障金减免事宜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审核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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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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