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1-20 02:15:19

政策到期后,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温馨提醒】
这项优惠政策即将到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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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将于今年底到期,适用政策的纳税人请应享尽享!小编整理了相关问答,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快来看看吧。
01
什么是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02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按现有文件规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03
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还可以更正申报或者补计提加计抵减额吗?
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政策执行期限内)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04
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怎样进行申报?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05
政策到期后,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例如,纳税人在2021年11月所属期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6列“期末余额”为20000元,该余额可在2021年12月所属期抵减应纳税额;假设纳税人到2021年12月所属期申报抵减12000元,仍有加计抵减“期末余额”8000元,因政策在2021年12月31日到期,以后的所属期该余额不可再进行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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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依 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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