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嘉地税政〔2006〕59号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6〕59号【注:根据《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本文第二、第三条自2014年8月7日起失效。】各税务分局、稽查局:为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和省局要求,结合我市本级房地产行业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对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商品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商品房,按取得的销售收入(包括预售收入)实行定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率【此条款失效】
1、营业用房、独门独户的别墅预征率为2%;
2、商务(办公)用房预征率为1.5%。
3、其它商品房预征率为1%。
三、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此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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