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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百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1-19 14:29:21
沪地税地〔1998〕65号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上海东安、大同资产评估单位为房地产转让涉税评估机构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上海东安、大同资产评估单位为房地产转让涉税评估机构的通知沪地税地〔1998〕65号
根据沪地税地〔1996〕3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审核,上海东安资产评估事务所、上海大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具备所规定的条件,认定为房地产转让的涉税评估机构,可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涉税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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