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国税所〔2007〕18号 |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绍市国税所〔2007〕18号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体要求,现对2006年度由国税机关征管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绍兴市区由国税部门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实行查账征收
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 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属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应依法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申报时间要求
(一)纳税人应于2007年4月30日前办理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向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和相关资料。
(二)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市级汇缴成员企业,应在上级汇缴企业规定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资料期限10日前,向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报送全市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和相关资料,经审核盖章后上报上级汇缴企业。
(三)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5〕10号)规定,由总机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连锁经营、非独立核算企业,应在4月30日前,将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统一申报纳税证明单》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未按规定取得《证明单》的,一律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127号)规定,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纳税的汇缴成员企业,应在2007年6月30日(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为2007年8月底)前,将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反馈单》的企业,按规定取消当年度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方法和程序
按照《汇算清缴办法》规定,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纳税人应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自行如实、正确计算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是汇算清缴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者,负责年度申报期间的政策宣传、辅导和年度申报结束后的审核、评估和检查工作。具体方法和程序如下:
(一)汇算清缴期间,我局将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辅导会、绍兴国税网站(http://www.sxssat.gov.cn/)、咨询电话12366等各种方式了解、咨询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规定,查询、下载相关的表单、资料等。
(二)纳税人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减免税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应在2007年2月底前提供书面报批资料,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大厅全程服务窗口,逾期不再受理。
(三)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照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确定年度应补、退税额,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或资料不全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持经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核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到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大厅申报征收窗口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所得税手续。
(六)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将对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和稽查局将组织力量对有关企业进行重点审核、评估和检查。经审核、评估和检查查补的税款按规定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四、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各类备案资料和其他资料。具体需要报送的资料(见附件1)。
(二)纳税人如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代理申报的,应当由中介机构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代理报告,于2007年4月30日前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和相关资料或说明报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纳税人对代理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有关纳税事项按规定需要提供经济鉴证证明的,应当委托具有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并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鉴证报告或鉴定意见书,应当反映对涉税事项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计算过程和会计事实等情况,汇集税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后,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表的鉴定或鉴证意见、结论等内容。
(四)代理报告、鉴证证明等应附中介机构和鉴证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汇算清缴几个新的政策问题
(一)企业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限额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企业计税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二)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扣除标准
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同时废止。
(四)涉税鉴证业务准入制度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五)允许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算基数
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六)允许税前扣除工会经费计算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七)技术开发费支出加计扣除政策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技术开发费,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
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及适用税率问题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第一行“收入总额”,是指全部应税收入,不包括免税所得以及事业单位的免税项目收入。
2.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期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数额来确定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包括27%、18%两档优惠税率。
六、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必须依法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附件:1.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各类报表和资料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适用查帐征收企业)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适用查帐征收企业)填表说明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及填表说明
5.汇算清缴其他有关表单式样和填表说明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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