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1:14:12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朝地税所[2006]96号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朝地税所96号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朝地税所96号
全文有效
2006.09.01
各科、室、所、稽查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现将京地税个〔2006〕32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原《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保险(经纪)行业营销员(非雇员)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个人所得税计算时扣除营销费用的规定改按本《通知》中关于“展业成本”的扣除规定执行。
   二、保险(经纪)行业代扣营销员(非雇员)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朝地税所[2006]96号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