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营[2006]40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卓尔世纪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和北京普纳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有关涉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卓尔世纪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和北京普纳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有关涉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营40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卓尔世纪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和北京普纳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有关涉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营405号
全文有效
通州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卓尔世纪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北京普纳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经营业务如何确定营业税及印花税适用税目问题的请示》(通地税稽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北京卓尔世纪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北京普纳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无广告经营许可证,故对其公关代理业务按“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子目征收营业税,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公关代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代委托人支付的媒体传播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对北京卓尔世纪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北京普纳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关代理合同应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完税。
特此批复。
二ОО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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