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6]27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7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7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10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应将其加工销售禽肉产品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进行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自税款所属期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各区县局应按月对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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