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1:10:5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检[2006]43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
京地税检43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
京地税检434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征管情况,对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流程、上报工作及核查资料归档等问题具体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工作流程及职责分工
(一)核查外来情报
1.市局情报交换管理部门职责(以下简称市局):
(1)登记台帐、翻译;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分办、存档或转送外省市(填制《国际税收情报转送函》);对于可用的情报来函,根据所属管辖权下达核查任务,填制、下达《国际税收情报核查转办单》、《核查工作情况底稿》或《核查自动情报情况汇总表》;
(2)审核核查情况,起草正式发文及英文回复函、填制《核查工作情况底稿》,附带相关证据资料上报总局并抄送承办单位。
2.区、县局情报交换管理部门职责(以下简称区、县局):
(1)登记台帐,参照《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统计表》;分配核查任务;
(2)审核核查情况,上报核查报告和《核查工作情况底稿》(并附带必要的证据资料)或《核查自动情报情况汇总表》。
3.区、县局实施部门职责(以下简称实施部门):实施核查,适用《涉税事项核查通知书》;报送核查情况及必要的证据资料。
(二)对外提供情报
1.实施部门职责:
(1)在日常征管及稽查办案中,收集、提供或提出自动、自发、专项情报,填制《向缔约国提供自动情报情况表》、《向缔约国提供自发情报工作情况底稿》或《向缔约国请求专项情报工作情况底稿》,并与相关请示或函件及必要的证据资料一并上报区县局情报交换管理部门;
(2)在收到外方复函后,审核复函内容,对可用信息进行并案或另案处理,对不可用信息作存档处理;对于外方回复的专项情报请求,需将使用情况、处理结果逐级上报。
2.区、县局职责:
(1)审核请示或函件,重点审核案件背景、请求原因(所需情报存在于外方的原因)、请求事项(是否详细、逐条列示);对达到上报标准的请示或函件,附相关工作底稿或情况表及必要的证据资料上报市局;对未达到上报标准的,存档或退回实施部门处理;登记台帐;
(2)在收到外方复函后,审核、转办回复函内容;对于可用信息转实施部门(情报原始提供或提出部门)处理;对于外方回复的专项情报请求,需将使用情况、处理结果上报市局,同时填制、报送《请求专项情报工作情况底稿》;登记台帐;
3.市局职责:
(1)审核请示或函件,重点审核法律依据(是否签有情报交换相关条款,是否已生效)、案件背景、请求原因及事项,及时与总局沟通情报内容,审核对外提供或提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达到上报标准的,以正式发文形式上报中英文形式的请求或函件,填制并附送《请求专项、提供自发情报工作情况底稿》及必要的证据资料,同时抄送提供或提出单位;登记台帐。
(2)在收到外方复函后,翻译、审核外方回复函内容;对于专项情报请求,需填制《请求专项情报工作情况底稿》,转发至情报原始提供或提出单位;登记台帐。
二、上报工作
(一)上报核查情况
各承办单位上报核查情况时,需同时上报电子及纸制资料,包括核查报告、相关工作底稿及必要的证据复印件;纸制核查报告应加盖情报主管部门公章(暂定为区县稽查局章);对上报资料有特殊要求的,即按照市局的具体要求上报。
(二)上报对外提供、提出自发或专项情报
各单位在上报对外提供的自发情报及对外请求的专项情报时,应经情报交换主管部门、法制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后,同时上报电子及纸制资料,包括请示或函件、相关工作底稿及必要的证据复印件;纸制函件或请示应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暂定为稽查局章)。
(三)承办单位在装有上报资料的档案袋或信封上注明“秘密、机密或绝密”字样(见总局文件首页右上角标识),并对资料进行密封包装,写明市局收件人姓名(参见核查任务通知书上写明的联系人)。
三、情报归档
由于目前暂无明确文件规定,我局暂定为:核查过程形成的文书、证据资料原件原则上在承办单位归档保存。对于未立案检查、核查的情报件资料,由实施核查的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并在结案后30日内立卷、归档;按照一案一档,一档一卷的原则,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案卷厚度一般在1.5厘米以内,超过1.5厘米的可一档多卷,并进行统一编号;核查资料较少的可多案合为一卷归档,序时排列;卷内资料按照时间和核查过程序时排列,填写卷内目录;由专人专柜保管。
凡属立案检查查结的情报归档适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案卷归档管理办法》(京地税检135号),注意应在卷宗封皮上标明密级(秘密10年,机密20年,绝密30年),按规定时限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四、适用文书及报表
总局在下发情报交换工作规程时对使用的文书和报表样式进行了规定,我局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项目进行了修改,请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适用我局制定的新文书,并认真阅读填制说明。
在使用《涉税事项核查通知书》时,各单位在不改变文书名称及性质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修改其内容,但原文书中英文双语表示的文字部分原则上不得改动。
五、保密规定
各单位在情报交换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规程中的保密规定,对各级执法检查或审计工作中要求调阅、检查和审计等的情报交换档案及资料,需逐级上报总局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提供。
附件:
1.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统计表
2.核查缔约国专项情报工作情况底稿
3.核查缔约国自发情报工作情况底稿
4.核查自动情报情况汇总表
5.国际税收情报转送函
6.国际税收情报协查函
7.向缔约国请求专项情报工作情况底稿
8.向缔约国提供自发情报工作情况底稿
9.向缔约国提供自动情报情况表
10.涉税事项核查通知书
11.国际税收情报核查转办单
12.英文回复函样式
13.英文请求函样式
二ОО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1.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统计表.doc
[*]12.英文回复函样式.doc
[*]11.国际税收情报核查转办单.doc
[*]10.涉税事项核查通知书.doc
[*]9.向缔约国提供自动情报情况表.doc
[*]8.向缔约国提供自发情报工作情况底稿.doc
[*]7.向缔约国请求专项情报工作情况底稿.doc
[*]6.国际税收情报协查函.doc
[*]5.国际税收情报转送函.doc
[*]4.核查自动情报情况汇总表.doc
[*]3.核查缔约国自发情报工作情况底稿.doc
[*]2.核查缔约国专项情报工作情况底稿.doc
[*]13.英文请求函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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