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1-11-18 14:55:31

阿塞拜疆特别纳税调整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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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塞拜疆特别纳税调整制度介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中国居民赴阿塞拜疆投资税收指南》
更新:2021年7月10日
阿塞拜疆不属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经合组织”或“OECD”)成员国。阿塞拜疆的转让定价规则主要是基于 OECD 规定的基本准则,2020 年报告期引入国别报告的相关要求,另外,阿塞拜疆税法也引入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但暂未出台详细的预约定价安排相关规则。
4.1关联交易
4.1.1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企业法人被视作有关联关系:
(1)交易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或实际控制交易双方的实体20%或以上的股权、股份价值或投票权;
(2)交易一方直接或间接受另一方控制;
(3)交易双方受同一第三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
(4)交易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同一第三方;
(5)交易双方是“家庭成员”。
4.1.2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阿塞拜疆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跨国企业之间发生的受控交易(Controlled Transactions)。下列交易各方之间的交易价格通常受到阿塞拜疆税法约束:
(1)阿塞拜疆居民纳税人与其非居民关联方;
(2)非居民在阿塞拜疆设立的常设机构与该非居民设立在其他国家的常设机构、分支机构或部门;
(3)阿塞拜疆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在阿塞拜疆的常设机构与设立在优惠税制国家的企业;
(4)非居民在阿塞拜疆设立的常设机构与该非居民位于其他管辖区的任意关联方(自 2019 年报告期起生效)。
受控交易没有交易金额门槛的限制,一切受控交易均适用阿塞拜疆转让定价规则。
4.1.3关联申报管理
纳税人发生受控交易金额超过500,000马纳特,需按照特定格式准备受控交易报告(Notification on the Controlled Transactions),并于交易发生次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未遵从者罚款500马纳特。
4.2同期资料
4.2.1分类及准备主体
除了前述受控交易报告之外,阿塞拜疆没有强制性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要求。不过,实际操作中,建议纳税人留存相关转让定价资料,以备阿塞拜疆税务机关检查。
阿塞拜疆并未在国内法中引入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项目(Base Erosion andProfit Shifting,简称“BEPS”)第 13 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 and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不适用转让定价文档的三层标准结构(即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
阿塞拜疆税法于 2020 年报告期引入国别报告相关规定,报告实体应包括阿塞拜疆居民纳税人以及合并年收入超过 7.5 亿欧元的跨国集团的组成实体,但暂未就国别报告准备及提交时间作出具体规定。
4.2.2具体要求及内容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仅可使用阿塞拜疆语。留存资料包括受控交易及可比非受控交易的具体条款,以及选择该类交易的依据及适用方法。税务稽查过程中,纳税人可能被要求提供转让定价文档,以证实其转让定价方法和运用准确无误。
4.2.3其他要求
暂无。
4.3转让定价调查
4.3.1原则
阿塞拜疆转让定价规则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任何关联方交易应当基于独立交易,即按照公允价值进行。
4.3.2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阿塞拜疆转让定价法律与经合组织的《跨国企业税收管理转让定价指南》相类似,主要方法包括: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成本加成法;
(3)再销售价格法;
(4)利润分割法;
(5)交易净利润法。
阿塞拜疆税法规定了严格的转让定价方法适用顺序,纳税人应优先适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只有当纳税人存在充分的理由无法适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时,方可适用其他转让定价方法,并应当优先适用成本加成法或再销售价格法。
在确定转让定价时,可以使用的数据包括国际或地方汇率、海关机构提供的外贸交易数据、其他可靠消息来源以及税务机关指定专业机构的数据库。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初步确定其所适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纳税人需在受控交易发生前至少三个月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且税务机关认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具有约束力。该项申请免费。
4.3.3转让定价调查
转让定价调查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1)选择纳税人:系统自动对纳税人合规程度进行筛选,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转让定价分析报告等,并进行基本背景调查;
(2)审计前检查:检查转让定价同期文档,并从政府机关及境外税务机关取得信息;
(3)现场审计:向纳税人收集详细信息,起草、讨论并确定正式调查结果。
4.4预约定价安排
4.4.1适用范围
适用于纳税人发生的受控交易。
4.4.2程序
阿塞拜疆税法引入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但暂未出台详细的预约定价安排相关规则。
4.5受控外国企业
4.5.1判定标准
阿塞拜疆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设立在境外税收优惠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的股份或投票权超过20%的,相应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国家或地区是指税率低于阿塞拜疆税法所规定税率半数或半数以上,或者允许企业对自身财务状况及实际控制权保密的国家或地区。
4.5.2税务调整
受控外国企业所得应全部包含在其境内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应税所得中。此外,任何向低税率地区支付的款项均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阿塞拜疆暂未制定其他与受控外国企业相关的政策。
4.6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该国暂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政策。
4.7资本弱化
4.7.1判定标准
该国暂无与资本弱化相关的政策。
4.7.2税务调整
根据阿塞拜疆税法,对由境外或关联方支付的贷款利息扣除上限有一定要求,以银行间信贷拍卖中类似货币和期限的贷款利率为限。无同类信贷的,利息扣除不得超过阿塞拜疆中央银行公布的银行间信贷拍卖利率的125%。
4.8法律责任
未按照要求报送受控交易报告(Notification on theControlled Transactions)的纳税人,罚款500马纳特。经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纳税人存在少缴法人利润税的情形,纳税人会被处以少缴税额50%的罚款。

【特别提醒】针对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特殊事项文档准备,同学们如有任何疑问和需求,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我们经验丰富的转让定价专业服务人员会及时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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