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政策即问即答(八)
《增值税与附加税申报表整合》相关问题解答
为了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自8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佳木斯市税务局为大家带来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填报问题相关解答,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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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答: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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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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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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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超市,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状况比较稳定,每个季度销售百货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左右。请问我超市2季度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该企业前期取得的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21年5月税款所属期转出对应进项税额1000元。2021年11月份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销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可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那么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简称20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
因该纳税人的情况属于在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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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进项税额5000元,并已在2020年12月属期申报抵扣。2021年8月份该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取得的该份发票为异常凭证。该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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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规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该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在8月收到“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2021年8月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5000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如果该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5000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该份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该份发票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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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后,如何开具税收缴款书和申报缴纳代扣的消费税?
答:扣缴义务人代扣消费税税款后,应给委托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委托方可凭该缴款书按规定申报抵扣消费税款。
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消费税时,不再填报《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应填报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附表,并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栏的合计数,缴纳代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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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我企业本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为20万元,期初留抵税额5万元,本期准予扣除税额30万元,那我本期实际可以扣除的税额是多少?未扣除的是否可以留待下期抵扣?报表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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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于本期应扣除税额为期初留抵税额5万元加本期准予扣除税额30万元,合计35万元,大于本期应纳税额,所以本期实际扣除税额为20万元,未抵扣完的15万元可以在下期抵扣。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8栏“期初留抵税额”为5万元,第9栏“本期准予扣除税额”为30万元 ,第10栏“本期应扣除税额”为35万元,第11栏“本期实际扣除税额”为20万元,第12栏“期末留抵税额”为15万元。其中第9栏“本期准予扣除税额”应等于附表1-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第19栏“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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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佳木斯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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