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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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相关涉税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近期,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 号)(以下简称“第24号公告”)。第24号公告带来哪些优惠政策?纳税人如何进行申报?本文以案例的形式对政策主要内容进行解析。
一、政策主要内容
( 一)优惠主体
根据第24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特定主体,即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承租对象
优惠主体出租给特定承租对象取得的出租收入可适用第24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增值税优惠的承租对象仅限于个人,房产税优惠的承租对象则包括个人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在住房租赁企业基础上,制定了一个量化标准,即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需注意,上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优惠标的
第24号公告规定的两大税种的优惠标的都包含住房及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才可享受优惠政策。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税款计算
1. 增值税。第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第(一)项确定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原理,住房租赁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住房租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5%)×1.5%。
当住房租赁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向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住房或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上述政策且需预缴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预征率为3%;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预征率为1.5%。
2. 房产税。第24号公告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 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因此,应缴纳的房产税适用公式,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可表述为,房产税应纳税额=含增值税的租金÷(1+9%)×4%;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可表述为,房产税应纳税额=含增值税的租金÷(1+适用征收率)×4%,符合第2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条件时,适用征收率为1.5%,否则为 5%。
二、政策执行提示
(一)严格后续管理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
二是纳税人享受第24号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一般纳税人需注意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对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若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遵循上述一般性规定。
三、案例解析
甲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非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甲公司将闲置厂房改建成保障性租赁住房(已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2021年10月,甲公司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给住房租赁企业A(未达到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标准),2021年第四季度取得当季的含税租金收入1000000元。2022年1月,甲公司向当地住建部门备案成为住房租赁企业,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直接出租给个人,2022年第一季度收取当季的含税租金收入1015000元。计算2021年第四季度和 2022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不考虑其他税费),并填报上述税费的2022年第一季度纳税申报表。
(一)2021 年第四季度
1. 增值税。根据第24号公告相关规定,由于甲公司在第四季度时不属于住房租赁企业,不能适用减按1.5%征收率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甲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1000000÷(1+5%)×5%=47619.05(元)。
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三条规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甲公司所在省规定,上述“六税两费”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均按50%减征。那么,甲公司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7619.05×7%×50%=1666.67(元);教育费附加47619.05×3%×50%=714.29(元);地方教育附加47619.05×2%×50%=476.19(元)。
3. 房产税。由于第24号公告规定的房产税优惠对象仅限于出租给个人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所以,甲公司不符合优惠条件。但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和当地实际情况,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半优惠,即应缴纳房产税=1000000÷(1+5%)×12%×50%=57142.86(元)。
(二)2022年第一季度
1. 增值税。根据第24号公告相关规定,甲公司2022年1月已备案为住房租赁企业,其向个人出租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用减按1.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因此,2022年第一季度,甲公司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1015000÷(1+1.5%)×1.5%=15000(元)。
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于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假设政策到期未延续,甲公司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00×7%=1050(元);教育费附加15000×3%=450(元);地方教育附加=15000×2%=3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填写相关申报表,如表1—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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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房产税。根据第2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因此,甲公司应缴纳房产税1015000÷(1+1.5%)×4%=40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填写相关申报表,如表4—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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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编发:天津南开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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