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财税[2006]212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12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12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1月3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鉴于本市尚未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对通知第六条"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情形的",其留抵税额暂填至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补(退、抵)消费税"(第18栏);次月申报时,该留抵税额结转至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抵扣税额合计"(第11栏)填列。
各局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103号)第七条规定,加强对纳税人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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