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朝地税法[2006]112号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朝地税法112号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朝地税法112号
全文有效
2006.11.15
各科、室、所、稽查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文件目录》转发给你们,其中所列举的全部文件自总局或市局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除直接转发的文件外,部分已签署我局意见的转发文件留待我局近期清理后公布其失效或废止的文件名称及文件号。与此同时,为做好本次清理工作,特提出要求如下:
一、本次清理工作由征管科及税政一、二科具体负责,各相关科室应对照市局公布的文件目录一一核查我局相关文件的转发情况。对于加我局文号并签署我局意见的文件应于2006年12月底前,报送至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汇总后,报我局统一公布失效或废止。
二、负责文件清理的各有关科室,应以1998年为界,分两步对上述转发文件进行清理。涉及1998年以前转发的有关文件,征管及税政一、二科应依据文件目录调档予以核查。1999年起转发的有关文件可通过二期办公自动化查询《区县各科室业务》-《公文》-《正式发文》在《增加条件》栏目中输入税种名称后,点击查询,并点击《发文修改》予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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