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办税】一文带您掌握电子税务局“清税注销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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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税小微,我们公司要注销了,最近一直在忙,没时间去办税服务厅啊,网上可以办理清税注销吗?
当然可以啊,电子税务局推出了“清税注销套餐”服务,现在办理清税注销可以说是相当快捷方便了,快来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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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注销税务登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业务前提
1.监控纳税人状态,不是非正常、注销或者非正常户注销;
2.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中至少有一人完成实名认证。
三、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套餐业务】—【清税注销套餐】
四、操作步骤
*注意事项
1.打开该模块,点击【下一步】提交后,系统会生成应申报记录;对计划办理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如误操作该模块,系统会生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申报记录,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清除应申报记录。
2.所有监控不通过指标分为强制类不通过和非强制类不通过。强制类监控不通过显示为红色,非强制类监控不通过显示为黑色。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
点击左侧【套餐业务】中的【清税注销套餐】,进入办理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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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登录后首页最上方搜索框中输入“清税注销套餐”,点击【搜索】,通过搜索找到清税注销套餐,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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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注销申请信息填写
选择“注销原因”和“经办人”,自动带出经办人手机号码、经办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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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点击【下一步】后,系统会生成应申报记录;对计划办理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如误操作该模块,系统会生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申报记录,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清除应申报记录。
2.如注销原因为“依法合并”、“依法分立”,点击【下一步】后,将进入一般注销流程。
3.点击“下一步”后,系统将对纳税人所有指标进行校验,数据量较大,需要耐心等待1分钟,才能显示校验运算结果,请不要频繁点击【下一步】,避免造成卡顿。
第三步:注销指标检验
点击【下一步】,系统将自动进行指标校验,指标校验后,可以通过页签切换的方式,详细查看“即办资格”、“即办条件验证结果”、“其他条件验证结果”三大类指标中校验不通过的指标。
根据税总发〔2018〕149号文、税总发〔2019〕64号文规定,对于满足即办资格的纳税人,可在即办条件验证结果通过的情况下,采取承诺制即办注销。对于不满足即办资格的纳税人,可按照一般注销流程,经审核后完成注销。
(一)纳税人满足即办资格注销
1.不存在未办结事项
指标校验后,对于符合即办资格,且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可点击【申请注销】,在注销套餐中直接将企业进行注销,并下载打印清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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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在其他条件验证结果不通过
符合税总发〔2018〕149号文“承诺制容缺办理注销”的纳税人,可在【清税注销套餐】中下载打印“注销承诺书”,请当天携带承诺书和相应注销登记所需材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隔天承诺书自动作废,需重新在电子税务局注销套餐业务中打印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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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在即办条件验证结果不通过
可以选择打印“未结事项告知书”,并可在【即办条件验证结果】不通过指标处理完毕后,通过承诺制容缺办理注销,或在所有指标验证通过后,发起即办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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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具体校验未通过的指标,对于可在网上办理的事项,则在监控项目最后办理列显示【网上办理】,点击即可跳转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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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仅支持线下办理的指标,则不显示网上办理,监控项目最后办理列仅显示【大厅办理】,点击可查看指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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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通过后,系统不会自动重新校验指标。可在原先指标校验页面,点击下方【重新验证】,可以重新进行指标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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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不满足即办资格注销
针对不符合即办资格的纳税人,及注销原因为“依法合并”、“依法分立”的纳税人,可在所有强制类未办结事项办结后,通过【申请注销】按钮,发起一般注销流程,经审核后完成注销。
1.指标校验
对于可在网上办理的事项,则在监控项目最后办理列显示【网上办理】,点击即可跳转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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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仅支持线下办理的指标,则不显示【网上办理】,监控项目最后办理列仅显示【大厅办理】,点击可查看指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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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办理通过后,系统不会自动重新校验指标。可在原先指标校验页面,点击下方【重新验证】,可以重新进行指标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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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在强制类未办结事项情况下,点击【打印未办结事项】按钮,可下载打印未办结事项,【申请注销】按钮为灰色。在所有强制类未办结事项办结后,通过【申请注销】按钮,发起一般注销流程,经审核后完成注销。
2.填写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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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完毕后,点击【下一步】。
3.上传附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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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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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相关信息,如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5.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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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税务人员受理通过后可以下载打印受理通知书。
第四步:企业成功注销
企业成功注销后(包括即办注销和一般注销流程审核通过),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登录】—【免登陆功能】—【注销登记查询】模块,下载“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也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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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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