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1:07:2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金[2006]48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残保金代征工作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残保金代征工作制度》的通知
京地税金48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残保金代征工作制度》的通知
京地税金481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
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残保金代征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处室研究,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残保金代征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有效地组织和开展残保金代征各项工作,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予以落实,保证各项代征工作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ОО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残保金代征工作制度
为了确保残保金代征工作的顺利运行和有效实施,特制订以下残保金代征工作制度。
一、报告制度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局代征工作的进展和残保金的入库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配合残联开展代征工作,特制定如下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一)市局残保金代征部门重大事项报告内容:1.残保金代征重点工作、专题活动实施方案、完成情况。
2.残保金代征系统开发进展情况、系统运行情况,向残联提供基础数据,并对代征系统、数据交换接口、查询统计系统进行开发和测试情况。
3.残保金代征入库进展情况、应缴未缴情况、多缴退费等情况,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4.与残联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情况。
5.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及相应应对、处理措施。
(二)区县局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1.贯彻市局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残保金代征重点工作、专题活动实施方案、完成情况。
3.残保金代征系统运行情况,向残联提供基础数据,并对代征系统、数据交换接口、查询统计系统进行开发和测试情况。
4.残保金代征入库进展情况、应缴未缴情况、多缴退费等情况,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5.与残联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情况。
6.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及相应应对、处理措施。
二、报告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市局残保金代征部门重大事项报告由残保金管理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向主管局长、局长或者向局长办公会报告。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事项的时间、地点、详细情况、事件原因、调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及后续事项,需要整改的还必须附送整改报告。
(二)区县局残保金代征部门重大事项报告由税政一科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向主管局长、局长或者向局长办公会报告。同时向市局残保金管理处报告。需要报告市局领导的,由残保金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和区县局主要负责人共同报告。
(三)时间要求。重大事项报告时间一律要求在单位负责人获知该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对发生的重要、紧急情况和突发性事件及一些敏感性问题,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应立即报上级领导,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至事情处理完毕;事后应当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具体措施和事件结果。
报告必须严格遵守申报时限。可在事前报告的,必须在事前10天内作出报告;属不可预见的事项,应在事情发生之后一周内报告;突发性事件应及时报告。
三、其他注意事项
各有关单位和干部必须依照本规定要求如实、准确、及时地报送重大事项。应报未报、未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出现重大问题迟报、漏报、瞒报,影响对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及时妥善处理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二、例会制度
为了适时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残保金代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单位部门间工作,交流经验做法以利于推动代征工作,特制定残保金代征工作相关单位例会制度。
一、例会的形式及时间
根据残保金代征工作实际情况,可举办定期和不定期的例会制度。机关内部半月可举办一次例会,我局和残联一月举办一次例会。
二、例会的内容
根据残保金代征工作实际情况,确定例会内容如下:
(一)交流残保金代征工作情况。
(二)汇报残保金代征工作重大事项。
(三)研究和解决残保金代征工作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
(四)协调机关内部有关部门之间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三、例会的组织与领导
例会由残保金管理处召集,其他相关部门参加。重要例会可请主管局领导参加。例会的具体时间、内容、地点由残保金管理处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商确定。每次例会由残保金管理处主持,例会内容需要讨论时,由相关部门负责将讨论情况汇总成会议纪要。
三、检查制度
为了保证代征工作的规范、合法和有效开展,市局将代征残保金各项工作列入年度日常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部署实施。
一、检查的内容
(一)残保金代征工作有关制度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是否准确执行了政策,并督促其正确贯彻落实。
(二)残保金代征工作程序情况,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残保金代征,并督促其正确贯彻落实。
(三)残保金代征工作宣传和服务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对残保金缴费单位进行政策的宣传和服务。
二、检查工作的组织
日常执法检查由区县局法制机构组织,有关科室配合参加;专项执法检查由法制处组织,市局残保金代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三、检查情况的反馈
检查工作结束后,法制处负责将检查情况书面反馈残保金代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残保金代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根据检查情况,对有关单位的经验进行典型推广;对残保金代征工作不力的情况进行通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金[2006]48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残保金代征工作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