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7〕154号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07〕154号各分局(局)、县局、纳税服务中心: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各分县局根据市局每年公布的四项开发成本单位面积核定标准据以计算扣除。
二、凡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由分县局负责审批,并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核定征收通知书》。
三、根据《通知》第二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确定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按取得收入的0.5%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2%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按取得收入的3%计征土地增值税,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取得收入的4%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根据开发的商品房类型分别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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