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二发〔2000〕137号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 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 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二发〔2000〕137号【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本文件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46号)自2008年1月1日起部分失效,本文件相应部分失效。】
征收局、稽查局、各分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4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内,南京市按附表一所列应税所得率执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征收局、各县局在市局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每一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应税所得率。
二、对原实行"双定"的纳税人,以我市规定的最低限应税所得率推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再进行核定审批。
三、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实行按季预缴,于季后15日前申报纳税。
四、关于核定程序的问题:
1.对已按宁地税二发〔1999〕300号文件及按附征率办法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直接由征收局、县局分别下达核定征收通知书(附表二),通知纳税人按新文件的规定纳税。前者只需通知纳税人将纯益率改为新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的事项,后者则需将有关办法改变的事项及应税所得率一并通知纳税人。
2.对原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要求改变征收方式的,征收局、县局转由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并由稽查部门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征收局、县局。凡符合汇缴条件汇缴方式征收所得税。反之,由征收局、县局直接批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五、我局以往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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